中超新军官宣,两球员配合调查 前国安球员参与赌球

2023-08-01 10:48:21 来源:射门中国

自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简称“我俱乐部”)成立以来,在国内外层面历经多起法律程序,不乏足球行业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前沿新型案例。我俱乐部从不熟悉、“踩坑交学费”到熟练运用规则,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针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我俱乐部决定在不违反程序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定期向球迷、社会公布进展,以提高俱乐部管理事务的透明度,分享经验与教训。现将近期三起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两名球员配合调查,不能继续参与联赛。

上周,我俱乐部两名一线队注册队员被要求配合调查,执法机关未向我俱乐部透露所涉案情,相关球员归期未定,不能继续参加2023赛季中超联赛,我俱乐部与两名球员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根据《职业球员工作合同》,我俱乐部已依法行使单方解约权并立即生效。相关球员的联赛报名已撤销。由于案情尚未查实,在不能确定相关球员所涉何事、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的情形下,我俱乐部呼吁球迷、媒体及社会各界尊重球员及其家人隐私,避免揣测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耐心等待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情,一切以官方调查定论为准。


(相关资料图)

在事实未明之前,我俱乐部尊重“疑罪从无”的原则,(作为前雇主)对相关球员及家人予以道义层面的支持。若后续司法程序确认球员行为有违职业道德,损害了俱乐部利益、声誉和足球行业形象,我俱乐部支持中国足协对涉事球员施加适格行业处罚,并将依法向涉事球员索赔。若查清事实表明有任何职业俱乐部怂恿、组织参与相关违法违纪行为,我俱乐部和其他公平竞赛的俱乐部一样,深受假球赌球其害。我们将联合所有秉持并践行公平竞赛原则的职业俱乐部,倡议行业自律与互相监督,坚决要求涉假涉赌的俱乐部退出中国足球、接受法律制裁并主张其赔偿损失。

二、前俱乐部球员祝一帆阴阳合同诉讼案

2019年中甲联赛,球员祝一帆在我俱乐部效力期间经常下注盘口参与赌球,甚至在主教练明令禁止的情形下违规将手机带入更衣室,被主教练怀疑涉嫌踢假球。综合其训练状态及其他生活纪律问题,我俱乐部对其进行了处罚,下放预备队并扣发其部分薪水以待调查结果论定。其间,祝一帆以欠薪为由与我俱乐部解约,再根据时任总经理李某主导的阴阳合同向我俱乐部申索经济利益,将同一案件、同一争议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裁决后又提交法院审理。由于彼时足协仲裁委与人民法院的管辖划分不明,司法实践不统一,且足协仲裁委在裁决中表达了“安家费协议”与足球行业无关的观点,导致中国足协明令禁止的阴阳合同竟荒谬地获得认可执行。

这份寥寥数字但金额高达250万元的“安家费协议”不可能与足球行业无关,系附随双方于2018年10月签署的第一份(后取消未执行)工作合同订立。“安家费协议”的性质,对于任何中国足球行业从业者一目了然。第一份工作合同尚未执行,中国足协于2018年12月20日下发明令禁止阴阳合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职业俱乐部与教练员、球员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

接到严禁阴阳合同通知的翌日,我俱乐部即响应开展自查自纠,于2018年12月21日要求所有工作合同重签,其中包括“安家费协议”,被合法备案的《关于运动员祝一帆福利保障的承诺书》取代。但时任总经理李某未按要求留下取消“安家费协议”的书面凭证,予以了祝一帆可乘之机在足协仲裁不认可“安家费协议”后另据此向法院起诉索要250万人民币。

遗憾的是,2020-2021年左右,人民法院对足球行业规则和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够了解;足协仲裁书载明的安家费协议“与足球行业没有关联”这句话,直接导致了该案在法院阶段事实认定错误,处理结果有违一事不再理、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仲裁基本法理。

祝一帆案的客观结果是这名球员先通过足协仲裁取得争议的薪资部分,再另行发动民事诉讼,利用人民法院当时不够熟悉足球行业,从法院取得足协仲裁拒绝处理或驳回的其他经济利益,如阴阳合同中所谓的“安家费“、“补贴”或“奖金”。祝一帆案的谬误必须予以纠正——因为它错误示例了如何利用现阶段足球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真空地带重复发动程序,索取不应得的、非法的利益,浪费司法资源并造成俱乐部(作为雇主)的诉累,鼓励了一部分足球从业者、俱乐部工作人员的违法投机行为(见下文第三项沈丽案)。目前,已有另一名前球员效仿祝一帆的做法,在其申请的足协仲裁驳回“奖金”诉求后,又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祝一帆案的错误结果发生已约两年。在此期间,我国体育法治在实际案例的推动下不断完善,逐渐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执法部门应当介入曾经封闭、与一般法律原则脱节的足球行业。针对出现不少错误结果的足协与人民法院管辖混淆,2022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201号指导性案例、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体育法》以及2023年6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的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作了更清晰的划分与释明。有鉴于此,并结合本轮足球行业整肃的大背景,我俱乐部已于近期针对祝一帆提起再审程序并跟进后续司法程序,将继续追索其损害我俱乐部合法权益及足球行业形象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体育法》并没有解答所有现实问题。法院介入足球案件的司法实践仍在磨合构建的进程中,涉及诸多人民法院不曾有例可循的前沿事项。我们可以预见到祝一帆案在过程上不会一帆风顺,案件结果有巨大的不确定性,也很可能以不断尝试不断失败告终。但是,我俱乐部认为挑战错误判例的过程是有意义的,拟将祝一帆案作为足球法案例典型,及时总结并向社会公布最新诉讼实践,积极参与塑造我国体育法治。

三、前俱乐部行政沈丽伪造《合同》索要“双份工资”、“百万年薪”诉讼案

祝一帆案的错误示例必须及时得到纠正,还体现在前俱乐部行政目睹了一部分足球从业者(如祝一帆)通过钻法律空子轻松取得合同所载金额(而不问合同本身形成的过程、合法性及真实性),利用工作岗位接触公章之便,自行构造工作合同,向我俱乐部不断发动多起程序索要毫无法律依据的“双份工资”和“百万年薪”。

2018年底至2020年末,沈丽系由案外公司派驻我俱乐部从事行政后勤事务。该期间沈丽与案外公司存续劳动关系,由案外公司向其发放约两万余元的月薪并缴纳五险一金,我俱乐部从未与其签署任何合同,不向沈丽另行支付任何酬劳。案外公司因审计等要求与沈丽解除劳动关系后,我俱乐部为保障其劳务报酬,在与沈丽自始未签订任何合同的情形下为沈丽无缝衔接发放相同标准(且略有提高)的劳务费。

2020年末沈丽被我俱乐部开除后,依据一份其承认模仿李毅或曲波(体育总监)模板合同条款起草的协议,先后提起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向我俱乐部索要“双份工资”和“百万年薪”。沈丽向各公权力机关均承认了该协议系其模仿体育总监合同条款自行拟定,但无法提供缺失的俱乐部公章使用流程,无法解释与俱乐部缺乏任何针对协议文本的沟通记录,以及为何该协议文本明确约定了需双方逐页签字的生效要件,却没有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的任何签字更遑论“逐页签字”。

经审理,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苏0682民初706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沈丽依据协议的形成过程及以此为由主张工资报酬的行为有犯罪嫌疑,裁定驳回沈丽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沈丽再次起诉,我俱乐部就其依据协议的内容和形成过程提出了六大疑点。2023年2月1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82民初7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沈丽依据的协议形成过程与证言自相矛盾,“案涉合同难以认定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原告沈丽持有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能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遂不予支持其主张,驳回沈丽所有诉讼请求。沈丽败诉后,又于2023年3月提起上诉,2023年5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谈话),我俱乐部对沈丽案以调解形式结案当庭予以明确拒绝。

在其接连发动的多起劳动仲裁及诉讼程序,以及公安机关介入的刑事调查程序中,沈丽利用其行政岗位之便掌握的祝一帆案为例,扭曲事实向法院污蔑我俱乐部“习惯性欠薪”、“无视契约”,试图以被欠薪雇员的受害者形象影响法院的自由心证。另外,其私自截存了我俱乐部人事合同、案卷资料和仲裁文书等作为“证据”提交,向法院力证因为李毅、曲波的体育总监模板合同“年薪百万”,沈丽自称的行政主管便理应年薪百万。逻辑的荒谬自有司法评判,但沈丽的行为已涉嫌非法侵占和使用我俱乐部财产、商业秘密。

以上,皆有法院文书、庭审(或谈话)记录、调查记录载明为证。我俱乐部并考虑在合适的时机公布判决全文。

通过研判,我们认为沈丽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滥用本已十分紧张的基层司法资源。区分民事纠纷与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标准较模糊,司法实践还未完全统一,我俱乐部在将其定罪的过程中确遭遇不少阻力和困难,自然也包括沈丽喋喋不休的恶意举报和报复。但我们不会放弃对沈丽的追责。其作为一个不掌握一线队核心事务的行政后勤人员,就能利用接触到的公章、合同、案件信息不断给俱乐部造成骚扰与诉累,教训深刻。沈丽案也充分昭示了错误判例(如祝一帆案)的蝴蝶效应,以及职业俱乐部完善用人和公章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合规的重要性。我俱乐部特对此案例进行公开分享,为兄弟俱乐部提供参考、借鉴及警示。

我们坚信,本轮反腐反假行动后,中国足球将迎来崭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样面临着十字路口的抉择:是步入下一个循环周而复始,还是破釜沉舟摒弃陈腐陋习,揭开这行业的遮羞布,真正注入新的能量,新的气象?支云已经做了自己的选择(譬如在这篇公告里自揭伤疤),做好了长期战斗,在挫折中摔倒再站起来继续战斗的准备;希望用行动和态度鼓舞志同道合的职业俱乐部与从业者永不放弃,与我们一同向前。

南通支云足球俱乐部

2023年7月31日

标签:
x 广告
x 广告

Copyright @  2015-2022 欧洲晚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沪ICP备2022005074号-23   联系邮箱: 58 55 97 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