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近期发布的(EU)2023/915法规(取代(EC)No 1881/2006法规)于2023年5月25日生效,该法规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做出了调整,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
在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一直是严格监管的对象,企业需要查阅大量科学依据,包括国内相关标准和法规,国际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法规、标准、评估报告,以及权威论文等,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为便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及时了解新规定并进行科学借鉴,食品伙伴网在此简要概述欧盟新版规定中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相对于旧版规定所做出的调整,并汇总欧盟发布的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法规里对此类食品的具体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PART 01
新版规定调整内容概述
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分类及定义方面,欧盟与我国不尽相同,欧盟法规(EU)No 609/2013《婴幼儿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和体重控制代餐类食品》中包含了婴儿配方食品(infant formula)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follow-on formula)两类产品,“婴儿配方食品”是指出生后的前几个月至引入适当的辅食喂养之前专供婴儿食用的食品,该类食品本身可满足婴儿的营养需求;“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是指在引入适当的辅食喂养时供婴儿使用的食品,并且是此类婴儿多样化饮食中的主要液态食物。欧盟没有专门针对幼儿配方食品的定义。
对于上述婴儿配方食品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而言,欧盟新版法规的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多环芳烃(PAHs)
旧版法规〈((EC)No 1881/2006)要求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中多环芳烃相关最大残留限量均是指市售产品(The maximum level refersto the pr oduct as sold) ,未对产品形态进行区分,新版法规中在量值方面保持不变,但明确规定多环芳烃最高限量水平仅适用于即食状态下的产品。
三聚氰胺
旧版法规中对粉状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三聚氰胺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1.0mg/kg,此次制定的新版法规增加了液态婴儿配方食品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的限量要求,为0.15mg/kg。
PART 02
新规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
下表为欧盟对两类婴儿配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最新要求,供参考。
PART 03
结语
为保护婴幼儿早期生长发育与生命质量,我国有着从产品配方注册审批制度、上市前的生产许可制度到上市后的抽样检验、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等监管制度,保障着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前期的配方注册审批阶段,生产企业需要从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安全管理、产品安全管理等方面说明产品中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及相应控制方案(例如对成品的限量要求、定期监测制度等),本文在成品限量要求方面可为企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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